科技成果评价新规

2025-01-13 16:20:0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16年第1号
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资委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而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更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也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深圳华南专家成果开发研究所 版权所有 2008-2024

为不同主题提供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解决方案,围绕政、产、学、研、打造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生态。

Powered by MetInfo 8.0 ©2008-2025  mituo.cn
首页
协同共镶
专家委员会
咨询